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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5條

漁業發展有功人員得獎人數每屆以一人為限。但得獎人為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二點所定人員(以下簡稱公務人員)者,得增加一名非公務人員之得獎人。 前項得獎人頒給獎金三十萬元及獎狀乙紙。但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不頒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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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對漁業發展有功人員:一、改良設備,有益於漁業安全及救護。二、改進漁船…第3條符合前條情形之漁業發展有功人員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由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漁業(民)團體、公…第4條前條候選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派(聘)所屬人員及相關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五人,就候選人之品德操守與…第6條候選人之同一事蹟已獲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中央政府機關(構)頒給獎金者,不予重複敘獎。第7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第8條漁業發展有功人員得獎人之事蹟為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得獎資格;已頒發之獎狀及獎金,…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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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