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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8條

漁業發展有功人員得獎人之事蹟為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得獎資格;已頒發之獎狀及獎金,予以註銷並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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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