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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 第13條
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3條
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許可執照及有關證明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換發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 前項變更事項以外之平面配置、營運設施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三十日,檢附相關證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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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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