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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5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查驗漁船加油站之設備、油料品質及營運情形,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 前項檢查人員執行檢查業務時,應出示主管機關核發之檢查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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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