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 第8條

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8條

經營漁船加油站業務者取得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有關法令規定,辦妥各項證照,並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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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