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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 第16條
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6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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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漁船加油站,係指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計,主要為漁船固定油櫃加注燃料之場所。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4條
漁船加油站之設置用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
第5條
漁船加油站應具備下列基本設施:一、儲油槽。二、裝設具累計數表之流量計。三、污染防治設施。四、…
第6條
申請設置經營漁船加油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建:一、申請書。…
第7條
漁船加油站完成各項營運設施後,應於核准次日起三年內完成各項營運設施,並檢具下列文件,送直轄市…
第8條
經營漁船加油站業務者取得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有關法令規定,辦妥各項證照,…
第9條
漁船加油站之經營,以供售領有漁業證照及配(購)油手冊之船舶、舢舨、漁筏、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
第10條
漁船加油站為領有漁業證照及配(購)油手冊之船舶等配售船用燃料時,應依漁船油核配相關規定辦理。
第11條
經核准設置漁船加油站者,其購油證件應保存一年以上。
第12條
漁船加油站限以流量計販售船用燃料,其交付行為限在漁船加油碼頭區內完成,不得以任何器具對外送貨…
第13條
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
第14條
漁船加油站於開始營業後,如須暫停營業者,應於暫停營業三十日前,敘明事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第15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查驗漁船加油站之設備、油料品質及營運情形,業者不得…
第15-1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於金門縣或連江縣地區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既存漁…
← 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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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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