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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24條

魷釣漁船單一航次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差值超過前項規定比率,而未逾四公噸者,得視為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相符。 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四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五十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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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