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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25條

魷釣漁船於國內或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下列港口為限: 一、國外港口: (一)東太平洋漁區:秘魯共和國卡要港。 (二)北太平洋漁區:大韓民國釜山港。 (三)西南大西洋漁區:烏拉圭共和國蒙特維多港及英屬福克蘭群島史坦利港。 二、國內港口:高雄市前鎮漁港、小港臨海新村漁港、旗津漁港及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 申請於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卸魚或港內轉載,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許可期間內得於上述國內港口之一進行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 漁船赴大陸地區港口卸魚,以依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公告之港口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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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