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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申請漁船次年度作業許可者,應檢具前條規定之文件,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台灣區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魷秋公會)登記,由魷秋公會彙整後,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的其他條文

第5條經營者申請所屬漁船次年度赴各漁區之作業許可者,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有…第7條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營者得檢具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作業許可,不受前條…第8條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第9條經許可作業之漁船,其申請書所載資料變更,或漁船外部特徵與已提交之船舶照片不同者,經營者應於變…第9-1條已取得作業許可之魷釣漁船經營者,得隨時向魷秋公會登記,由魷秋公會報送主管機關申請新增作業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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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