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 第9條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9條

經許可作業之漁船,其申請書所載資料變更,或漁船外部特徵與已提交之船舶照片不同者,經營者應於變更後三個工作日內,向魷秋公會提供變更後之船舶資料或新拍攝照片,魷秋公會應於受理後三個工作日內報送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9-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