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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 第8條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8條
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限。 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應以中英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編號。 二、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 三、經營者姓名或名稱。 四、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漁區、作業期間。 五、國際識別編號。 六、IMO 船舶識別號碼。 經營者應於漁船上放置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影本,以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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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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