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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 第12條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私有土地權利人依本法
第二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增設簡易設施或使用面積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書圖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為政府機關者,免附。 二、重要濕地增設簡易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說明書,包括簡易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之名稱、目的、種類、地點、數量、材料或面積等。 三、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位置略圖及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五、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六、簡易設施週邊環境現況。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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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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