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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8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隨時檢討變更或廢止: 一、配合本法第九條規定。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配合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四、經調查監測與科學研究證據,有緊急保護特定物種及其棲息環境之必要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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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