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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 第17條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依本法
第四十條
第一項規定,視同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者,其從來之現況使用認定基準日,為本法施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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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本細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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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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