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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2條

檢驗機構應將尿液檢體分樣後分批檢驗,每一批檢驗之數量依檢驗方法而定。進行初步或確認檢驗之每一批檢驗,均應含適量之品管尿液及盲品管尿液,並視同一般尿液檢體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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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