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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5條

初步檢驗結果尿液檢體中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之濃度在下列閾值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 一、安非他命類藥物:500ng/mL。 二、鴉片代謝物:300ng/mL。 三、大麻代謝物:50ng/mL。 四、古柯鹼代謝物:300ng/mL。 五、愷他命代謝物:100ng/mL。 前項以外之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其初步檢驗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濃度作為判定檢出之閾值。未有公告者,檢驗機構得依其分析方法最低可定量濃度訂定適當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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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