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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3條

檢驗機構使用之標準品及品管尿液,應記錄其來源,並標示其含量、配製日期及有效期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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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