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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 第9條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為落實本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事項,各級政府應針對具災害潛勢且易因災害致交通中斷無法對外連絡之村、里或原住民部落等,協助輔導設立自主防救組織,並加強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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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各級政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其辦理順序如下:一、由各機關原列與…
第22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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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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