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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各級政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其辦理順序如下: 一、由各機關原列與災害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等相關科目經費支應。 二、由各機關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支應。 三、由行政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需要情形在總預算機關間調整支應。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調整,應由各機關循修改歲出分配預算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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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