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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所稱災害防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或依財團法人法許可設立,並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登錄,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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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