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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私有財產(物)委託管理辦法 第1條

無眷後備軍人之私有財產(物),於應召服役如無親友可託時,其委託管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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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