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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第13條

電臺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遺失或毀損致不堪用者,應即登報聲明作廢,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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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