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 第8條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第8條

申請人取得電臺架設許可證,完成機器架設,自行對電臺內部系統運作、電波涵蓋範圍及干擾評估進行測試,測試完成後,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審驗合格者,應檢具原領之電臺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執照,經許可後發給之。 前項審驗之處理期間為三個月。 第一項測試時,僅得發射測試用之測試音及檢驗圖,用以量測輻射電場強度、評估電波涵蓋範圍與電波干擾情形,不得為其他使用。但既設電臺及轉播站得使用其節目進行測試。 申請人取得電臺執照後,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廣播或電視執照。 申請審驗電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發射機原廠出廠證明,國外輸入者,並應附進口證明。(證明文件至少應包含廠牌、型號、序號、出廠日期) 二、發射機自行檢驗紀錄表。 三、頻率使用費預估表或服務區內人口數估算表。 四、八方位電場強度及干擾評估表。 五、電波涵蓋圖。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