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 第7條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第7條
電視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二年,廣播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必要時申請人得於期滿三十日前敘明理由,繳附原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電臺架設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電臺名稱。 二、設置處所。 三、發射機廠牌、型號、數量及功率放大器數量。 四、電臺頻率範圍。 五、電臺頻寬。 六、電功率。 七、電臺呼號。 八、天線廠牌、型號、組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