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 第7條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第7條

電視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二年,廣播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必要時申請人得於期滿三十日前敘明理由,繳附原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電臺架設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電臺名稱。 二、設置處所。 三、發射機廠牌、型號、數量及功率放大器數量。 四、電臺頻率範圍。 五、電臺頻寬。 六、電功率。 七、電臺呼號。 八、天線廠牌、型號、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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