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 第14條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第14條

電臺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內所載事項變更,非屬第十二條規定之事項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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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