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 第45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45條

合法無線電頻率使用發生干擾時,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調處理仍未能改善者,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得命有關使用者調整使用時間,變更使用地點,調整天線發射方向、功率或其他適當之方式處理。必要時,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 前項協調期間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得視頻率干擾狀況,命使用者停止頻率使用。
AI 白話解釋
← 第44條看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4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