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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44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干擾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於動員實施階段時,以軍用無線電頻率為優先。 二、飛航、船舶航行安全之任務。 三、災害防救之任務。 四、依業務性質之重要性。 五、依無線電頻率核配先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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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