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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 第43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43條
第 五 章 無線電頻率干擾處理
使用無線電頻率發生干擾時,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應獲保障。 合法無線電通信間因無法排除干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配其他無線電頻率供其使用。 干擾來源為國外者,主管機關得洽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助辦理干擾查測,經彙集有關資料,依照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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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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