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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4條

頻率使用者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交頻率使用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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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無線電頻率使用費(以下簡稱頻率使用費)依下列各項無線電頻率之用途收取:一、行動通信:行動通信…第3條頻率使用費之計費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年收費一次。頻率使用者於計費期間內有下…第5條使用之頻率屬下列用途之一者,免收其頻率使用費:一、學術、教育、工廠、研究機構、電信業者、廣播…第5-1條規費繳納金額在一定數額(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第6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第二條附錄一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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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