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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5條

使用之頻率屬下列用途之一者,免收其頻率使用費: 一、學術、教育、工廠、研究機構、電信業者、廣播電視業者或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准之試(實)驗。 二、助導航及氣象雷達使用。 三、未單獨指配頻率之共用頻帶。 四、船舶海上遇險安全救難及陸上救難(詳如附錄三)。 五、消防單位執行消防救災暨衛生署核定之緊急醫療救護。 六、衛星行動地球電臺及衛星小型地球電臺。 七、軍事專用。 八、其他經本會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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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