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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4條

小規模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之結算申報期限內填具簡易申報書,向 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年度所得額,並計算其結算申報應納之稅額,於申 報前自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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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