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 › 第7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7條

稽徵機關對簡易申報之查核結果應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各計算項目之 核定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 前項通知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納稅義務人得於通知送達後十日內向該 算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