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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5條

簡易申報之案件稽徵機關如認為其申報書表或計算資料不完備者,應書面 通知納稅義務人於七日內補送齊全,或檢具有關帳冊憑證送由該管稽徵機 關輔導補正。其未依限補送或檢具帳冊憑證者,稽徵機關得依照所得稅法 第八十三條規定,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前項核定之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得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申 請複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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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