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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6條

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照所得稅 法第七十九條末項規定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 納稅額,納稅義務人不得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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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