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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 第4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4條
營利事業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之第六個月內,其新設立之營利事業,應於該事業會計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依附表格式填具申請書,連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之。 前項申請書內容或附表未經填寫或檢送不齊全者,稽徵機關應即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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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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