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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8條

稽徵機關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對申請案件為許可與否之通知,其屬於新設立之營利事業,至遲應於結算申報截限日一個月以前通知之,逾期未通知者,視為對申請之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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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