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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申請與核定
申請人經審查合於第三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而無左列各款情事者,應為許可之核定: 一、申請書申請登記事項表所載事項,經查明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二、應填具之申請登記事項表內容不齊全,未於限期內補正者。 三、未按規定設帳並記帳者。 四、申請年度以前設立之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上一年度之結算申報者。 五、申請年度帳目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六、應繳所得稅款及有關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罰鍰等尚未繳清者。 七、逾第四條規定期限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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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