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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 第6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申請與核定
稽徵機關除得視業務需要設置藍色申報主辦單位外,並應設置藍色申報審查委員會,對申請人是否合於
第三條
及
第十二條
之規定加以審查,必要時並得對其帳簿憑證暨其會計制度加以輔導,協助其改進。 前項藍色申報主辦單位之職掌及藍色申報審查委員會之組織與審查要點,由稽徵機關訂定,並送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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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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