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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 第5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申請與核定
凡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除自請註銷其許可或因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經撤銷其許可者外,以後年度均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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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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