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第11條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再利用許可期限為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得依
第七條
規定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展延之申請者,本部得不受理予以駁回。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