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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第9條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第七條
之申請表及計畫書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或通知限期修正。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部核發許可文件,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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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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