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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及輸入輸出者,不適用本辦法,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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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