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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申請表及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為之。 前項再利用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運方式。 三、再利用方式。 四、污染防治計畫,包含再利用後剩餘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五、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 六、再利用產品銷售計畫。 七、其他經本部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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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