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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117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17條
雇主對於以蒸氣或壓縮空氣為動力之基樁等施工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為防止落錘動作致蒸氣或空氣軟管與落錘接觸部份之破損或脫落,應使該等軟管固定於落錘接觸部分以外之處所。 二、應將遮斷蒸氣或空氣之裝置,設置於落錘操作者易於操作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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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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