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124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24條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裝配、解體、變更或移動等作業,應指派專人依安全作業標準指揮勞工作業。
AI 白話解釋
← 第123條看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第1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