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 第2條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評定合格,指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專業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訓練機構)辦理之職能訓練講習二百二十小時以上,經測驗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者。 前項職能訓練講習之課程時數規定如下: 一、營建、政府採購、品質管理、環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三十六小時。 二、工程圖說判識:八小時。 三、工程材料檢測及判識:十八小時。 四、測量放樣:十二小時。 五、假設工程:十小時。 六、工程施工安全及管理:四十小時。 七、工程施工機具及工程施工技術:三十小時。 八、土方及地下基礎工程:十八小時。 九、工程結構:十六小時。 十、機電及設備:十六小時。 十一、契約規範:八小時。 十二、職災案例之分析及預防:六小時。 十三、工地治安及防災:二小時。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