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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回訓,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訓練機構應將辦理回訓之課程內容、時數及期間等相關事項,於辦理回訓前十五日,公告周知。 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得依前項公告,參加回訓。 回訓課程期滿或合格,發給回訓課程期滿或合格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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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