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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工地主任執業證申請後,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工地主任執業證;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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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