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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職業法規講習,指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四十小時以上之講習。 前項職業法規講習之課程時數規定如下: 一、營造業相關法令:十小時。 二、建築工程相關基本法令:十小時。 三、政府採購及公共工程相關法令:十小時。 四、其他與營建工程相關之基本法令: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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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