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四年,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回訓證明,並應於執業證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檢具申請書、執業證、回訓證明等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業證,始得擔任工地主任。
前項換發之執業證有效期間,以執業證效期屆滿日之翌日起算四年。
第一項回訓總時數應達三十二小時,其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營建管理法令:四小時。
二、建築、土木各類專業工程實務、品質管理或施工安全及管理課程:二十二小時。
三、環保及職業安全衛生課程:四小時。
四、工地治安及防災:二小時。
前項各款課程時數之採計方式如下:
一、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同一訓練機構單一課程之時數逾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
二、參加授課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單一講題逾二小時者,以二小時計算;多場累計,不得逾八小時。
三、參加大專校院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每一學分以四小時計算。但單一課程逾四學分者,以四學分計。
訓練機構辦理第三項回訓課程內容、時數、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於辦理回訓四十五日前,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